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页(728字)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设置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改制转变而来的、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中央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为了适应1953年即将开始的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中央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的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和省、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的建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11月15日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决定》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这项改组工作至迟应在1952年底完成。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而是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即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
原属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和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4个分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机构仍然保留,改为行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厅。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下设的各部,在行政委员会成立后,一律改为局(处),其中一部分局(处)并交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以后大行政区所设立的局(处)从业务领导方面可分为两种:一种由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领导或并受行政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等有关委员会的指导;另一种则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成为中央各部门在大行政区设立的若干专业管理局(处),其建制属于中央的主管部门,并受大行政区委员会及其有关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