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米进口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3页(250字)

香港《食米管制条例》规定:(1)工商署每季公布大米进口配额,并规定要有适当的大米储备量。大米要有60天供应量的储备,粮食进口商要承担这个义务,当局经常派人检查,进口商要定期向当局报告。如果达不到大米储备定额,就要取消进口商经营大米的资格。(2)米商协会必须严格控制大米批发价、零售价计价标准,批发商、零售商必须严格执行行会价格,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影响销售,就会被行会停止供货,并将受到处罚。(3)消费者委员会有权对大米的经营与价格向当局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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