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页(481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履行职务的活动。主要包括:①出席会议。代表应当出席人大的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和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被推选或应邀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②提出议案。有关立法的建议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一个代表团或若干代表联名以议案方式提出;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依宪法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③审议议案。在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对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④投票和表决。当需对议案、报告作出决定时,代表表决通过或拒绝;当选举或决定国家领导人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代表投票表明态度。⑤提出质询。如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部委的质询案;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失误,任何代表均可提出质问;代表对需了解的问题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⑥提出罢免案。代表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家机关(包括人大)领导人员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⑦其他工作。如县以上人大代表可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提出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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