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页(399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活动。主要包括:①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②依法定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③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级以上)会议;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并可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④深入选区和选民中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和选举单位介绍人大工作的情况,协助本级政府的工作。⑤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⑦其他工作,如组织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宣传国家法律,协助法制建设工作。职务的履行可以是代表个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但按法律规定,提出议案必须是满足法定人数的代表采取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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