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页(41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立的比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的代表机关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含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之职权、组织机构设置的通用原则。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共有11项规定。该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是:转发政务院决议,在其职责范围内颁发决议;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法令报政务院批准;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领导工作人员;编制概算和预算并提请中央批准;联系、统一和指导所属委、部、会、署、行、局、处之间相互关系;领导所辖区内人民政府工作。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政法、财经、文教等方面的工作部门,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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