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页(337字)

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议事草案。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宪法修改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代表议案应当附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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