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页(493字)

在选举时依法推荐合格人选充任代表候选人的制度。各国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各不相同,主要有两种形式:选举人推荐和政党团体推荐。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推荐,通常由所属政党提出。在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也可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大代表。⑤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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