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46页(314字)

〔1991〕国土〔法规〕字第35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法司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