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45页(233字)

〔1991〕国土函字第143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九月四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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