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4页(556字)

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调整国家赔偿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国家赔偿法通常包括行政赔偿法和冤狱赔偿法两大部分。有的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也调整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和非刑事的司法赔偿,但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不规定立法赔偿。对于军事和司法赔偿,通常亦严格限制其范围,司法赔偿多只限冤狱赔偿,即刑事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也只规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但法律附带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此种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规定。国家赔偿法立法有统一立法和分散单独立法两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统一立法形式: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规定于一部统一的法典中。法律首先确定了国家赔偿的总的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然后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国家免责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最后法律统一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方式、赔偿计算标准、赔偿请求时效以及涉外国家赔偿等有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共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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