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通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农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请示》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69页(225字)

苏土综复〔1992〕12号

南通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农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省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不包括承包户对农田承包经营的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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