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89页(279字)

〔1991〕国土〔法规〕字第61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权如何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在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另行增加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增加的临时用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法司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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