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信息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5页(507字)
德国《环境信息法》第7条规定,下列要求不予考虑:(1)当公众信息对国际关系、国防、政府主管部门的可信度有影响时,或危及公众安全时;(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或审讯罪犯调查过程中,或政府主管部门执行行政管理时;(3)如果担心信息的公布会对根据第3条第2款第1项的环境对象造成明显的或持久的损害,或者根据第3条第2款第3项政府的措施受到威胁时。如果文件内部传递未完成,数据未确定,内部尚未通知,不予受理申请。明显不正确的申请也应被拒绝,例如申请者提出信息已公布的要求。私人第三者没有义务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环境的信息。没有第三者的同意,不允许公布环境信息。在不损害第8条的情况下,第三者的信息必须作为申请材料或说明提交给主管部门。下列要求不予考虑:(1)公布个人信息,会给个人带来重大损害;(2)违反着作权保护法,与信息媒体相冲突。商业机密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不得要求提供税收和统计信息。决定公布第1款受保护的信息时,必须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如果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应从第三者所关注的利益出发。如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第三者应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说明。
上一篇:德国环境信息定义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