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有关审批权限的请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91页(1563字)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省辖市郊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的审批权限。经过调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请示如下:

一、关于省辖市郊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省辖市郊区处于城乡结合部,各项建设用地相对集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规模不断扩大,郊区耕地急剧减少。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省辖市郊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以及乡(镇)村企事业建设征(拨)用或使用耕地十五亩以下、蔬菜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占用耕地、蔬菜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二十亩以下的,下同)由郊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以及乡(镇)村企事业建设项目征(拨)用或使用土地,郊区人民政府行使县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但因风景名胜保护等特殊原因需将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集中到市以上人民政府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郊区村(居)民个人需使用蔬菜地建住房的,由郊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郊区人民政府批准。郊区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并要严格服从城市规划。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

为了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有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本级政府审批“其他土地”的权限规定。为此,对市、县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蔬菜地和其他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各类土地的审批权限,合计不得超过本级政府一次审批征用“其他土地”的限额。

三、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对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一次性开发面积在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千亩以上、三千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三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拨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仍按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定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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