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340页(258字)

(1986年10月11日)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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