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4页(528字)

法律规定的对平时征集新兵工作所进行的管理。我国有关征兵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依据这些规定,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征兵命令的形式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管理主要包括对适龄男性公民的兵役登记,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从体检和政治审查合格者中审定新兵,交接和运输新兵,检疫和退兵等环节。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