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粉刷指定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287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倘当局认为任何楼宇或其中任何部分,其状况足以:造成有碍卫生事宜,或损害或危害健康,或对任何地方或地点的环境有损或有害,当局可向该楼宇所有人或占用人发出通知,令其于通知书所指定期间内,将该楼宇或该楼宇任何部分粉刷或油漆、清洁、消毒或将其内的虫扑灭,直到当局满意为止。(2)倘接到根据第(1)款规定所发通知书者,不遵照通知书规定办理,该人即属违法;而当局亦可执行或着人执行所需工作以符合通知书规定,并得向该人追讨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当局可按其认为合理之情况,支付上述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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