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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制盐工业手册》第1290页(2261字)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空气污染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3-7-11。

表3-7-11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注:本表摘自《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

①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③为任何一年的日平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2.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3-7-12。

表3-7-12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天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t/km2·月。

(5)本表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4页表1。

3.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3-7-13。

表3-7-13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1.表中最高容许农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4.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5.本表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11页表4。

①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h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mg/m3;半小时以内可达到100mg/m3;15~20min可达到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②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mg/m3

③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废气排出口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表3-7-14的规定。

表3-7-14 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注:本表摘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第4页表i。

①表中未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

②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间断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放一次而又小于1h,则二氧化硫、烟尘及生产粉尘、二硫化碳、氟化物、氯、氯化钠、一氧化碳等7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量的3倍。

③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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