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7页(536字)
现役的对称。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方式。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我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是指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过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都很重视健全预备役制度。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从法律上加强了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