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7页(1481字)

监狱在关押和看管罪犯过程中实施的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公布)的规定,狱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关押、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和会见、生活卫生、奖惩等。

分押分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监狱根据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警戒 监狱的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隔离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①罪犯有逃脱行为的;②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③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④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①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②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③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④劫夺罪犯的;⑤罪犯抢夺武器的。

通信、会见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生活、卫生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奖惩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①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②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③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④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⑤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⑥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①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②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③欺压其他罪犯的;④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⑤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⑥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⑦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⑧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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