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检疫补偿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422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对下列各款之家畜及其他物品的所有者,国家就依据总统令之规定而支付补偿金:(1)因规定的检查、注射、药浴、投药的实施而死亡的动物和死产或流产动物的胎儿;(2)依据规定而屠宰处分的家畜;(3)依据规定而烧毁或掩埋的物品。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规定:(1)本法规定的补偿金,在下列各款之范围内支付之;家畜等的评价基准和方法,由农水产部长官规定并公布之:①对于因本法规定的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之实施而死亡的家畜,为实施当时评价额的4/5;对于死产或流产之家畜的胎儿,为实施当时家畜胎儿评价额的1/5;②对于依据本法规定而进行屠宰处分的家畜,为屠宰处分当时屠宰之家畜评价额的4/5;③对于依据本法规定而烧毁或掩埋之物品,为烧毁或掩埋当时之物品评价额的2/5。(2)当作为补偿之对象的家畜尸体或胎儿有利用价值时,其评价额可从依据本法规定的补偿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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