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舍防疫消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190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患有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家畜传染病的家畜和其尸体停留过的畜舍、船舶、汽车、飞机等的所有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进行消毒。(2)为了防止家畜传染病的蔓延,在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让家畜防疫官对第1项之设施进行消毒。(3)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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