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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咨询会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6页(1094字)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及《咨询会章程》(1976年以来经多次修改补充,1991年10月15日得以完善)规定,咨询会是协助澳督执行其立法实施任务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对总督权限内或总督提交讨论的一般行政事务发表意见,对下列事项,总督必须听取咨询会的意见:(1)总督提交立法会的法律提案;(2)总督将颁布的法令草案;(3)执行本地区现行法例之具体规章;(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财政及行政政策总方针的制定;(5)为了公共利益,依法拒绝严重不适宜内部或国际秩序的本国人或外国人入境或驱逐其出境,但当事人有权向葡萄牙总统提出上诉;(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咨询会会议由总督召集,须有半数在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如果投票结果不分胜负,总督可以行使决定性表决权。章程规定,咨询会会议不公开,但政务司、保安司可列席会议。澳督也可按情况需要指定某些官员列席会议。他们在会上均无表决权。澳督还可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他们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会议讨论事项均需保密,除非主席做出相反决定。咨询会共11人,由澳督兼任主席;由选任委员5名、官守委员5名及委任委员两人组成。选任委员系由地方行政团体选出两人,道德、文化及福利机构选出1人,经济利益社团选出两人担任。同时选出等额的候补委员。官守委员由行政政务司、检察长和财政司长担任。委任委员由澳督在有专长及有声誉的市民中委任,并设委任候补委员。咨询会委员任期4年(章程原规定3年,1980年改为4年),享有立法会议员同样的特权和利益。但两会的成员不能互相兼任。澳督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在澳督委任的委员中,1991年修改章程后,由澳督从“社会上被公认为有功绩及声誉的市民中任命”,同时选出等额的5名候补选任委员、3名候补的委任委员,以便在正式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替。对咨询会提供的意见,总督有最后决定权。除了咨询会以外,总督还有多个专业性咨询机构,可以为各项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方案。这些咨询机构主要是:过渡时期事务委员会、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最高体育委员会、语言状况关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也多由总督出任主席。总督可以授权相关的政务司主持会议。其中一些委员会还有常设委员会,这类委员会一般由三部分人士组成:有关官方部门负责人、有关重要社团的代表和总督委任的社会知名人士。委员会的职责通常是对相关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反省、发表意见、增加参与、寻求共识与合作,以协助总督制订发展战略和决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法会和咨询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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