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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公共行政组织架构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9页(947字)

澳门公共行政制度沿用葡萄牙行政法的概念和定义。从组织和架构上,公共行政是一个以等级排列或协调的机关及其行为组织而成的体系,推行和实现维护社会集体利益的活动,满足整体的需要。总体上,澳门公共行政可划分为中央行政(即总督)和地方行政(即澳门市政区和海岛市政区)。中央行政又可分为直接行政和间接行政。直接行政是指从等级上隶属总督的本身机关,可以是简单的组织单位(如行政暨公职司),可以是有行政决定权的行政自治机关(如卫生司),也可以是既有行政决定权又有自身预算的行政财政自治机关(如政府印刷署)。间接行政是指自治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独立行事,只接受澳门政治机关(如总督、立法会、市政议会)的监督。间接行政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如文化司署),其组织和运作与直接行政的简单组织单位并无明显区别,惟拥有法人资格,从技术和法律角度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是公共基金会(如澳门基金会),除具备行政、财政自治权和法人资格外,还拥有自身的财产及其管理权;还可以是公共企业,即拥有公共资本和公共管理,但从结构上却是企业性质并接受由公法和私法混合制度约束的法人(目前,澳门尚没有这类企业)。此外还有公共社团,即由不同公共或公私机构组成的法人机构(如东方葡萄牙学会和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

澳门公共行政组织形式图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由立法会制定公共行政制度一般性纲要,但专门由总督批准有关行政权的架构和运作的法规,总督有权设立、重组或撤销公共机关,确定其法律性质,职责权限和运作规则以及对有关人员编制作出相应的修订。这种灵活性为每届总督依自己的意愿和当时的具体环境组织行政架构提供了方便。但整个行政架构基本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组织架构的设置,因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异。直至1994年12月,除7个政务司办公室外,澳门公共行政架构共有28个司、13个司级或总督顾问级办公室、两个基金——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两个市政厅以及6个行政、财政和财产独立的机构——澳门货币暨汇总监理署、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民用航空局、澳门基金会、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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