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5页(573字)

为解决宪法争议,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法院。宪法法院首创于1920年的奥地利。欧洲大陆国家设立宪法法院较为普遍。各国宪法法院的名称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也有区别。意大利宪法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由总统、议会、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各任命5人,任期12年,不得连选连任。原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由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各在政府官员、律师、高等学校法学教师和其他人员中选任8名,其中5名为终身法官,其余任期8年,连选得连任。前南斯拉夫全国共有9个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的院长和13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不得连任。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比普通法院更严格,例如,奥地利宪法法院规定,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及替补法官均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或政治系毕业生,在进入宪法法院之前,必须从事本专业的工作10年以上。宪法法院的组成人数各国相差不大,最多的为20人(奥地利),最少的为5人(危地拉)。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通常由政治机构任命,即由国家元首任命或议会选举,不得兼职,而且有一定的任期。宪法法院一般都有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违宪审查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审判权,裁判选举诉讼案件,确定政党是否违宪,监督选举,总统的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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