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5页(855字)

部门行政法之一,与军事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与军事有关的,但不是纯军事活动关系,而是涉及政府行政活动的特定社会关系。其特点是:①它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军事性。军事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和行政活动相连的,需要政府行政机关参与其中,比如征兵工作、预备役登记工作、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都需要行政机关的参与。它具有军事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纯军事活动关系,而是直接或间接与军事有关的关系,如果是纯军事活动,则不属军事行政法的范围,如军事训练、军事指挥、军事行政等。②与第一个特点相关,它的参与主体既有行政管理机关,又有军事管理机关。比如征兵工作,既有政府行政机关,又有军事主管机关。③行政机关在军事行政活动中主要的职责是行政保障、配合、支持等职能,这是由军事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的。因为纯军事的活动由军事机关自行决定,而有些军事活动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支持,为了使这些行政机关的参与规范、有力、有保障,便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便是军事行政法规的主要来源。我国有关军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由于军事行政管理的行政、军事双重性,所以,有关军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均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由于军事管理的高度集中统一性,故地方人大和政府很少有独自的地方性立法,即使有一些,也主要是有关执行国家法律的实施办法、细则等。我国有关军事行政管理的主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征兵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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