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4页(813字)

对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依法进行的保护和管理。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这是我国有关军事设施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保护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实施保护;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有关军事设施保护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措施有:①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③对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对现役军人违反规定的,要给予军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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