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4页(419字)

我国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属于军队建制的一种专门人民检察院。它们是随着军事法院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与军事法院的设置相对应,目前军事检察院也分为三级:基层军事检察院(包括陆军军级的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大军区空军的军事检察院等);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包括各大军区的军事检察院,海军、空军的军事检察院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职权是:对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以及部分违反军人职责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对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终结的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依法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在领导体制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而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则在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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