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4页(442字)

我国设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是属于军队建制的一种专门人民法院。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其内部就设立了自己的执法机关。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在各级军法处的基础上建立了各级军事法院。目前军事法院分为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如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包括海军、空军军事法院等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判下列案件:现役军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在作战区和戒严区,由统帅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审判案件,也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只限于军内)、辩护、回避、合议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虽然军事法院在组织上属于军队建制,但在审判工作上却同样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样,军事法院就被纳入了国家统一的审判机关的体系,成为国家设在军队中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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