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4页(690字)

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照顾和优待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措施主要有:①对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措施,法律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各地的具体优待措施各有不同,主要有发补助金等方法。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②二等乙级以上(含本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③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④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⑤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1人就业。⑥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的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⑦现役军人享有随军家属有落户、安排就业等方面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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