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页(1959字)

又称“金钱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剥夺其特定的财产权益或对其科以一定数量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这类处罚不直接影响受处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行为能力,其内容是剥夺受处罚人特定的财产权或迫使其履行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财产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两种,即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钱、财物等既得和可得的利益;没收非法财物包括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原材料、产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等。

罚款 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实施的要求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行政处罚形式。这种处罚形式影响的是受处罚人的财产权益,故属于财产罚。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罚款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为了避免和制止乱罚款、滥罚款,保证罚款权的合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法》对罚款的设定、实施、程序及救济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①有权设定罚款的法律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法规已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时,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再设立新的罚款;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委规章或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②行政主体实施罚款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在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罚款的实施适用一般程序;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适用听证程序;③行政主体实施罚款处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下,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其他不当场收缴的罚款均得由被处罚人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统一上交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④被罚款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认为罚款处罚决定有其他违法、不当情况而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没收 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将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形式,其内容涉及到被处罚对象的指定财物,故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形式。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没收一般是对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人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没收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用的工具、物品等,也应予以没收。如公安部门没收赌具,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等。没收与罚款均为财产罚形式,但性质又有区别,表现在罚款是迫使受处罚的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影响的是受处罚人原合法财产所有权,没收则一般是针对违法所得或其他非法财物,如违禁物品、违法行为工具等。由于罚款与没收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两种处罚可以并处。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也不同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后者是一种附加刑,只能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其适用由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实施没收处罚,应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所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上交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滞纳金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某种金钱给付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滞纳金既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即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是一种强制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手段,即通过对违法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手段,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由于滞纳金是一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手段,故其设定和行使均必须依法进行,包括:①滞纳金的数额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②滞纳金的适用条件应明确规定;③滞纳金适用的程序必须合法、合理等。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适用滞纳金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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