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肥料经营销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4页(470字)
韩国《肥料管理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为调节肥料供求关系和稳定价格,必要时,可限制肥料的种类、数量、规格,令生产业者及进口业者进行生产销售或进口,或令其出售给农水产部长官指定者。农水产部长官为调节肥料的供求关系和稳定价格,必要时,可指定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供给肥料,中央会须按农水产部长官的规定管理肥料,处理肥料的灭失、毁损、成分低下及变质等事故,须与自身经营区分开,另行设置肥料账户运营。该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为稳定肥料的价格,必要时,可按物价稳定及公平交易法律规定,指定肥料的最高销售价格。农水产部长官为调节肥料供求,必要时,可限制肥料的进口、出口及销售。任何人均不得出于谋求暴利之目的而囤积肥料。该法规定,肥料生产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在普通肥料及副产品肥料的容器或包装的外部粘贴载有肥料名称、保证成分量等内容的保证票。任何人均不得伪造、涂改或不正当使用保证票。不得在生产、进口或销售的肥料中,混入使其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认的名称和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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