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8页(926字)
主要由澳督及其主要助手政务司办理。按《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地方拥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的自治权,澳督仍是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葡萄牙总统在澳门的总代表。澳门的对外事务由葡萄牙总统负责,但总统往往委托总督处理。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而不是葡属殖民地后,澳门的政治机构也相应有所变化:一是设置立法会,二是设置咨询会,三是设置保安司和保安指导委员会。按该章程规定,澳督得设立5名政务司。其职权相当于葡萄牙政府的副部长,由澳督提请总统任免,然后由澳督授予职权。澳督离澳,由澳督指定的政务司任护督,代理澳督的工作。澳门5名政务司分别为:(1)经济、财政暨旅游政务司,辖办公室、经济司、财政司、旅游司、统计暨普查司、博彩协调暨监察司、劳工事务署、退休基金会、发行机构。(2)行政暨司法政务司,辖办公室、行政暨公职司、华务司、身份证明司、司法事务室、咨询会秘书处、监务及社会重返司、社会复员中心、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办公室、法律翻译室、新闻司、市政厅、海岛市政厅。(3)政务暨房屋政务司,辖办公室、邮电司、工务运输司、建设计划协调司、地球物理暨气象署、地图绘制暨地籍司。(4)大型建设政务司,辖办公室、垃圾焚化处、机场办公室、海港办公室、海事室、政府船坞。(5)教育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辖办公室、体育总署、教育司、卫生司、社会工作司、文化学会。此外,澳督直接管辖的有保安司令部、政府秘书处、咨询会、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政府印刷署及澳门驻里斯本办事处等机构。澳督办公室(即澳督秘书处)在澳督的直接监督下,办理“澳督府”的事务。澳门有两个市政机构,设在澳门半岛和路凼海岛。市政厅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市政委员会,经常开会研究有关澳门市政管理事项。澳门的行政司法受葡萄牙主权机构颁布的法律管制。澳门司法区隶属于里斯本司法区。检察公署的工作由检察长执行,负责监察检察官公署、司法警察司(成立于1961年)、物业登记局、民事登记局(成立于1963年)和立契官公署的工作。法院掌握司法审判权,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评政院(由法院院长兼任院长)为行政法院,澳门政府行政上的诉讼事宜由评政院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