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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4页(953字)

葡萄牙1844年9月20日法令可以说是澳门第一个组织章程,1917年11月5日法令通过的《澳门省组织章程》则为第二个。该章程共17章258条,重复1914年第277、278号法律的许多内容,过分冗长,文理欠清,但对殖民地政治、行政、财政、军事和市政组织及其运作规定最为详尽。该章程规定,澳门享有行政财政自主权,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澳门有两个本身的机关,即总督和政务委员会。总督按照法律和公共利益管理澳门,依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委任,任期一般为5年(以后有变化),可每两年续一期;若期满前两个月未接续任通知,则意味着期满离职。总督直属殖民地部长,并从民事和刑事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在任期间的民事、商事和刑事诉讼只能由里斯本法区受理。总督是殖民地的最高民事和军事权威,代表中央政府,拥有行政权、军事权、财政权和立法权。政务委员会是“总督之后首要和主要管理机关,依法密切协同总督运作”。政务委员会由公务员成员和非公务员成员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总督、政府秘书长、检察官、卫生厅长、工务厅长、财政厅长、海事厅长和军事厅长,主要职责是对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提出技术性的意见和说明,令拟采取的行动符合行政传统和规范;后者包括澳市政厅所有葡裔或加入葡籍的议员以及由总督在葡人或加入葡籍超过5年、居澳8年以上且能读写葡萄牙语的华裔人士中挑选出来的两位社区代表,以推动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表达其意见。按该章程规定,总督只能就地区行政划分、公务员编制及其权利、税收制度等进行立法,涉及市民权利义务、司法组织、公共工程、举债等方面的事项,则属政务委员会的权限。但许多决议须先报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政务委员会是咨询机关,但已带有官方立法会的功能,开始与总督互相制衡。政务委员会首次有立法动议权,并可以要求总督解释有关政府管理问题。总督须经政务委员会赞成才能立法,在施行某些政策前,亦必须听取政务委员会的意见,但这些有关总督行政权的意见并不具约束力。若政务委员会冒犯最高权威或其他权力机关,不服从这些机关的决定或法律,或对本身的工作漠不关心,总督可以向中央政府提议解散其中非公务员成员部分,重新进行选举。总督与政务委员会产生纷争时,由中央政府经听取殖民地委员会意见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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