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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7页(1126字)

1971年葡萄牙修改宪法,将海外属地称为自治地区,有关海外属地管理的部分也缩短为4条。1972年7月,《葡萄牙海外组织法》随之修订,对海外省管治的基本原则、共和国主权机构的职责权限、海外省自我管治机关的组织运作,对各省公共行政、财政、市政、司法、经济、社会秩序等,均作出详尽的总体规定。12月,新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颁布,并于1973年1月1日生效。新章程共5章56条,订定自我管治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运作、行政架构、财政制度和地方行政的设置。新章程规定,“澳门省为内部公权法人,并享有行政财政自治”。自我管理机关有总督和立法会,在省咨询会协同下工作。立法权由立法会和总督行使,除国会和政府所属立法范围外,可以对澳门省各有关事项立法。行政权由总督行使,亦可将部分职权授予秘书长执行,但财政权不可转授。总督由海外部长提议、部长会议任免,任期4年,可以两年期续期,是葡萄牙派驻澳门的最高官员和代表,也是澳门最高的民事、军事和财政权威。总督可以就立法会专属立法权之外的所有事项进行立法,也可由立法会授权和在立法会解散时行使立法权。有关公务员编制、薪酬福利、行政区划、税务制度等事项,则为总督特别立法权。立法会仍由总督担任主席,共有14位议员,除了华人社会代表外,全部在葡萄牙公民中由选举产生:(1)5位由登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3位在法律承认的行政公用法人和行政机构中选出;(3)两位经济利益团体的代表;(4)两位道德文化利益团体代表;(5)1位私人团体和机构的代表。立法会议员任期4年,每次开会领取出席费。立法会每年分两个会期,每个会期不超过30天。除保留给中央主权机关外的立法权外,立法会可以就有关澳门省的所有事务进行立法,可解释、中止和撤销所立法例。立法会负责向总督授予立法许可、授权借贷、通过资源法和经济发展大纲以及对《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提出意见等。省咨询会协助总督行使职权,对总督提交的所有事项提出意见。总督在立法、草拟经济发展计划、进行500万元以上的开支时,必须听取省咨询会的意见。咨询会任期4年,其组成为:(1)选举成员5位,分别在行政机关(两位)、文化利益团体和公用法人机构(两位)以及经济社团(1位)中产生;(2)官守成员3位,包括检察官、财政厅长和民政厅长;(3)总督委任的社会知名人士(名额不定)。在不到60年的时间内,澳门政治行政组织随着葡萄牙政局变化无常,特别是中央政府集大权在身,对澳门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是葡萄牙殖民时期内的最后一个章程,对建立澳门高度自治的《澳门组织章程》影响极大。《澳门组织章程》1976年2月17日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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