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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澳门省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6页(681字)

1933年制定的《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和《殖民地法案》,在1937年作过若干细节性修改。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葡萄牙修改宪法,1946年对上述两个法例也进行了修订,殖民地部长的职权有所减少,其原有权力大多转交给部长会议及其主席,或直接授予总督。1951年,葡萄牙再次修宪,《殖民地法案》被撤销,有关殖民地管理的纲要直接写进宪法,长期使用的“殖民地帝国”一词也被放弃,复称海外省,其组织章程亦为《葡萄牙海外组织法》。新宪法主张海外省“具有符合其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条件的政治行政组织”,并将海外属地经济组织纳入葡萄牙经济体系内。根据《葡萄牙海外组织法》,各海外省都要制定章程。1955年7月5日,《澳门省章程》颁布,并于同年8月1日生效。澳门从此成为“公权法人,享有行政财政自治”,总督和政务委员会也首次明确地被称为“自我管治机关”。总督不仅像原来那样只有副官和私人秘书,还可以配备办公室主任。总督的立法权也有所增加,“包括有关本省所有事项,但属于中央或本省其他机关的立法权除外”。通过立法时,须得政务委员会的赞同或经海外部长同意,但施政时,政务委员会的意见仅作参考。政务委员会有直接选举的成员,且人数首次超过委任成员。首次选举,在1955年8月21日举行。政务委员会任期4年,任期内领取出席费,可由海外部长解散。政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1)检察官、市政厅长和两位政府部门首长;(2)3位由直选产生的成员;(3)1位由总督从私人社团推荐的3人名单中挑选委任的人士;(4)总督委任的1位华人社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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