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通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69页(1076字)
从1992年3月到1993年3月为澳门特区基本法草案到基本法的通过阶段。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在听取了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澳门特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后,于1992年3月16日作出决定:公布澳门基本法草案、附件和有关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至1992年7月底,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由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根据澳门和全国其他各地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基本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1993年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1992年5月,部分内地起草委员到澳门征求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与咨询委员会常委、各专题小组核心组成员、工联会、街坊总会、工商界、妇联、归侨总会、在澳门的全国与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基本法关注小组、咨询委员会外邀成员、葡萄牙后裔居民,以及文教界、新闻界、专业人士、公务员、青年团体等座谈了13次,出席座谈会的近1000人次,还参观了居民点,与居民进行了交谈,出席了基本法公听会,到澳门电视台回答了记者对基本法的提问,广泛听取了各界人士的意见。1993年1月,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对基本法草案进行最后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各专题小组提出修改提案18个,5人以上联合提出修改提案8个,经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有18个修改提案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这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全国人大草拟的全国人大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将以上文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区基本法(草案)以及有关文件,并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3月31日通过了澳门基本法及区旗、区徽图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决定》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公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至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工作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