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区旗、区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7页(1504字)
澳门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澳门特区的义务。为了既体现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又保证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还可以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反映了它的特殊地位,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五星代表统一的中国,三朵含苞待放的白莲花象征澳门由三个岛组成,并代表澳门,绿色代表祖国大地,并使之与我国国旗、香港特区的区旗有所区别。区徽呈圆形,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MACAU”,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的图案,揭示了澳门所处的地位和特征。澳门特区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例如,在依法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时,如参加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举行重大庆典,节日庆祝活动等。澳门特区在悬挂和使用区旗、区徽时,在一些情况下,必须与国旗、国徽同时悬挂和使用。例如,在澳门特区政府、立法会、法院、检察院、边境口岸、机场、港口等地,必须同时升挂国旗、区旗。在有些情况下,区旗、区徽也可不必和国旗、国徽同时悬挂和使用,如澳门地区体育代表团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比赛,获奖升旗时,可只使用区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特区立法会可根据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澳门特区如何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作出具体规定。澳门特区区旗、区徽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在1990年12月11日至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决定按这个《办法》公开征集设计图案。1991年2月1日,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受起草委员会委托,在澳门发布《关于征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向内地工艺美术院校、团体寄发了征集启事。征集工作从1991年2月1日开始,到1991年6月30日截止。1991年7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征集工作的情况介绍,并对全部应征作品进行了预选和初选。1991年8月和11月,澳门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在澳门和北京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初选图案展》(初选出各15幅区旗、区徽图案),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1991年12月8日,澳门特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福州举行第三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复选出各3幅区旗、区徽。1992年3月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评选出获一等奖的区旗图案1幅,区徽图案因无一幅得到法定的1/2多数票,一等奖空缺。会后,评选委员会根据起草委员会的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选出的一等奖的区旗图案和未能选出的区徽图案进行修改。1992年9月28日,澳门特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在兰州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对修改后的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审议,一致决定将经过修改的原获一等奖的区旗图案和在第八次会议上得票最多,但未达到1/2票的区徽图案的修改图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表决。1993年1月15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区旗、区徽草案,连同基本法草案一道,报全国人大批准。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通过澳门基本法的同时,通过了澳门特区区旗、区徽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