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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5页(1119字)

(1)保证发展原有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澳门现行的政治体制,以行政主导为特色。由葡萄牙总统任命的澳门总督,是澳门的最高行政长官,独揽行政大权,并和澳门行政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澳门现在的立法会是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澳门的一部分立法权仍由葡国行使,但澳门立法会对专属澳门地区管理、处理的事项,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的司法机关,尚处于创立和形成阶段。到1991年底止,澳门只设一个初级法院,一个评政审计院。初级法院有权受理刑期在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设于葡萄牙里斯本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诉。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以及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它保留了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的内容,扩大了立法会的立法权,设立行政长官,废除总督制。它既从澳门的实际出发,考虑澳门现有政治制度的情况,又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逐步发展澳门的民主政治。从政治体制方面保证澳门在未来50年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2)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基本法规定,在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同时,又明确指出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①我国目前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在澳门实行。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为地方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但无权制定法律,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在澳门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在澳门实行。澳门特区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相当大的立法权,有权自行制定在澳门特区实施的、自治权范围之内的所有法律。可见,其政治体制不同于内地实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全国范围的权力机关,它仍然要对澳门特区行使我国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应有的权力。作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有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他们可以选出澳门特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②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在澳门实行。维持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就不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当然,澳门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③有关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不推行到澳门。如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适用于澳门,又如计划生育、服兵役的义务等不适用于澳门。

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宏观政制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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