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卖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5页(485字)

根据《保护妇孺条例》的规定,以强迫、威胁、恐吓或欺诈手段携带任何妇女、少年或儿童(统称受害人)来港或离港,或者羁押、控制、指使受害人,可能致使受害人被诱奸、卖淫、道德沦丧或身体受害,在这种情况下,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命令,将受害人送收容所、医院或进行羁押;对其监护人,可令其交出受害人或者具结担保,任何人如果不依照社会福利署署长的命令,就犯有控制卖淫罪。可被罚款1000元及监禁6个月。

此罪的刑罚,并非对直接犯罪者,而是对事发后受害人的看管人或监护人不依照社会福利署署长所发的保护令行事的处罚。具有虐待、非法羁押、控制、诱奸等行为的犯罪者,要依有关的刑事条例处罚,在这里,监护人与直接犯罪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人。例如:一名未成年少女被人强迫携离香港,但被警察发觉未遂,社会福利署署长可以对该少女的监护人发出命令,令其具结交出监护权,以惩罚他(或她)未尽监护人的责任,若监护人违抗此命令就算犯罪,要被判处上述刑罚。至于那个强迫携带少女离港的直接犯罪者,法律将对他另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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