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3页(1394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这表明,澳门居民由两类居民组成,均是基本法规定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1)永久性居民。基本法对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范围作了规定,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葡萄牙人以及外籍和无国籍人士,均有资格成为永久性居民。①中国公民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中国公民只有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一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是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这一条件规定那些并非在澳门出生,但已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不论他们是在澳门特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居住的,均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他们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能否成为永久性居民,就取决于在他们的子女出生时,其父或母是否已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如果某人因在澳门居住满7年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后,在澳门以外(如在内地)生下一名子女,这个子女就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反之,如果某人在尚未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之前就在澳门以外生下一名中国籍子女,即便该人后来在澳门住满7年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其先前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也无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②葡萄牙人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基本法规定:一是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二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至于如何认定或确认某一位在澳门出生或住满7年的葡萄牙人是否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则有待于澳门特区制定法律予以规定。③其他外籍或无国籍人士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按照基本法规定,其他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必须在澳门住满7年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已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士,其在澳门出生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也有资格成为永久性居民,不论他们是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后出生。“居留权”的涵义是永久性居民均有权自由出入澳门,享有不受任何入境条件限制在澳门定居的权利,以及享有免受递解离境和遣送离境的权利。有无居留权还是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区分的一个标准。过去,澳门政府没有把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任何人只要获准在澳门定居,就可取得澳门身份证,享有与其他居民相同的权利。1990年,澳门政府颁布进入、逗留及定居澳门的法令。规定凡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将获准发给居留证。居留证分三类:有效期1年的,超过1年者可获续期;有效期5年的,发给在澳门住满5年者;永久居留证,发给在澳门住满7年的。在澳门居住的人士临时离境者,需向移民局申办回境许可证方能返回澳门。(2)非永久性居民。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非永久性居民是依法获准定居澳门,但尚未住满7年的澳门居民。这些居民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在澳门定居、求职、生活,但没有获得在澳门的居留权,不能享受一些只有永久性居民才能享受的权利。如果非永久性居民违法犯罪,就可被依法遣送或递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