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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律师制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2页(1574字)

依照澳门现在律师制度,澳门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独立依法执业,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也可以作为司法协助人帮助其当事人申请和维护各种合法权益。律师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在澳门司法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十分重要。澳门律师制度受葡萄牙海外地方司法组织法规范,实行由法院办理律师执业注册并代行认可专业资格的办法。1991年5月,澳督颁布《澳门律师通则》,首次建立澳门律师资格确认和执业管理规范,特别是律师公会专责执业注册的制度。该通则规定,在澳门获注册的执业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是澳门大学毕业的法学士经过实习并经澳门律师公会考试合格;或是澳门认可的非本地大学毕业的法学士,就读过澳门律师公会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实习和考试。具有葡萄牙律师资格和其他特殊条件者可免除实习,原已在澳门执业的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注册可豁免考试和实习。律师的执业注册是强制性的,未经注册者不能作为律师执业。符合上述资格者,除因不具备职业道德、被判有罪、丧失公民权或兼任不得兼任的职务等法定原因而被拒绝、中止或取消注册外,均应予以注册。律师拥有执业权利并受法律保障,包括与当事人(包括在羁押中的未决犯)会面和通讯的权利,在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查阅卷宗和非机密文件的权利,执行职务时获公务员优先接待的权利,不补偿诉讼费用的权利,与执业有关函件不受扣押的权利,事务所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等。所有司法和行政官员依法承担义务确保律师的执业尊严和待遇。1992年底,澳督发布律师需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纪律守则,指出,律师应自视为正义及法律服务之人,执业时应尽量保持独立性并公正无私,应正确和审慎履行一切因法律、习惯、风俗及传统使其对司法官员、其他律师、顾客、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所承担的义务,并可拒绝在法院代理一切其认为不合理的事务。具体而言,律师要为顾客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执业作广告、由本人或通过他人招徕顾客,从而妨碍当事人委托律师时的自由选择;律师有义务接受法院指定,为本身未延聘律师的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有义务就执业时发现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擅断行为采取行动,有义务不就明文法律争辩或使用违法的处理方式;律师有义务获选或接受任命担任律师公会职务或担任澳门立法会议员,但不得兼任澳门司法、行政、军事和市政机关的公共职务,亦不得兼任拍卖人和中间人等商业职务,禁止在立法会议员诉澳门地区或市政议员诉市政厅的条件中担任代理人;律师有义务拒绝在与诉讼事情有关联的案件中接受委托或指定,对当事人要使用一切经验、知识和业务资源来提供服务,要适当照管顾客交托的有价物、文件和物件并向其报账;有义务忠诚职业,不为其诉讼委托人或顾客等谋求不正当或不应有的利益,尊重司法官员。违反上述守则,将引致警告、训诫、罚款和中止职务等处分。律师业高等委员会由6名律师、1名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澳督委托人士共9人组成,是对律师实施纪律管辖的专门职能机构,负责制定上述守则并执行纪律。澳门还存在法律代办制度。法律代办(在澳门长期惯称其为律师,又将律师惯称为大律师)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代表诉讼参与人的司法助理人员,即只能出任简易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和简单违法或轻型案件的辩护人,不能办理其他重大案件。担任律师代办无需专业资格,只要通过法院主持的业务考试并领取执业证明即可,不能参加律师公会,亦无缘“晋升”为律师。据说,法律代办起缘于葡萄牙农村和偏远地区及殖民地因缺乏律师执业而采取的替补和变通办法。目前仍受葡萄牙法律规范,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尚未就这项事务立法。基本法没有对澳门特区的律师制度作具体规定,只指明澳门特区的“律师制度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这就为特区政府处理这一问题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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