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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对市政机构的规定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7页(495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非政权性”指不具有统治权的性质。澳门特区的市政机构不能行使统治权,不具有管理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但市政机构又是法定机构,是居民依法组织起来参与社会民生公益事务管理并对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咨询的机构。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的事权范围与目前市政机构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事项范围大体相同。其活动方式一是向居民提供服务,二是向澳门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这与其“非政权”性机构的地位相一致。基本法规定,“市政机构的职权和组成由法律规定”。这说明市政机构制度是法定制度,如要设立必须依法行事,由澳门特区立法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澳门原有的市政法律制度,只有那些与基本法规定不相抵触的部分可继续适用或经修改后适用。同时,这一规定对澳门特区设立市政机构具有灵活性。澳门特区是如同原来一样设立两个市政机构,还是只设一个,市政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都由澳门特区自行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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