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犯罪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1页(2920字)

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或已对其财产签发接管令,或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侵吞、隐匿、转移、毁灭财产,涂改、销毁、捏造会议文件,捏造债务,或以其他手段诈欺破产;或在宣告破产前,有挥霍、浪费及重大失职行为致使招致破产的是破产犯罪行为。

破产犯罪行为属一种轻罪,一般以简易诉讼程序判处,并处监禁至2年,如经公诉程序判决,则处以监禁5年。

根据《破产条例》的规定,破产犯罪行为有如下儿项:

1.债务人的诈欺行为

(1)如果在通常业务,或因家庭日常开支而处置财产外,未据实向受托人报告其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无论向何人、有否对价和何时处置其财产,除非能证明无诈欺意图;

(2)如果不按受托人指示,移交所有由其保管或控制而依法必须移交的动产或不动产部分,除非能证明无诈欺意图;

(3)如果不按受托人指示,移交所有由其保管或控制而涉及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文件、单据和书写文件,除非能说明无诈欺意图;

(4)如果经其或对其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的12个月内,隐匿其价值50元或50元以上的任何部分财产,除非能证明无诈欺意图;

(5)如果在涉及其事务的陈述中,有重要遗漏或误述,除非能证明无诈欺意图;

(6)如果明知或有任何理由相信被确认的破产债务有虚假,而不在一个月内通知受托人;

(7)如果经其或对其提出破产申请后,妨碍或参与或暗中妨碍提交任何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文件、单据或书写的文件,除非能证明无隐匿其事务状况或使法律受挫的意图;

(8)如果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12个月内,在任何有影响的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内,有伪造或暗中参与伪造的记载,除非能证明无隐匿其事务的状况或使法律受挫的意图;

(9)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12个月内,在任何有影响或有关财产或事务的文件内,以诈欺的手段舍弃、涂改或删除,或暗中参与舍弃、涂改或删除;

(10)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12个月内的任何债权人会议上,就其财产的任何部分,企图以伪造的损失或开支进行虚报;

(11)在提出破产申请前的12个月内,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后及签发接管令前,将其赊得而尚未付款的财产抵押、质典或出售,除非属于通常业务行为,又能证明无诈欺意图;

(12)如为获得债权人就其事务或破产同意达成协议,而犯有虚伪陈述或其他诈欺罪行。

2.债务人以外的人的诈欺行为

凡债务人雇用的经理、会计或簿记员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12个月内,移动、隐匿、毁灭、删改或伪造,或者暗中参与移动、隐匿、毁灭、删改或伪造任何有关财产或事务的任何簿册或文件,或对有关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加以伪造,或暗中参与伪造,或者暗中参与债务人或其他人的违法行为,则该经理、会计或簿记员应视为犯有轻罪。

3.未复权的破产人取得贷款的行为

(1)未复权的破产人单独或其他任何人共同向他人获得100元以上的贷款,而未预先告知自己是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2)如以有别于已宣告破产的一个或多个名字从事贸易或业务,而在该项贸易或业务中获得他人贷款,而未预先指示其已宣告破产的一个或多个名字。

4.破产人的诈欺行为

(1)如意图欺骗债权人或其中任何人而将其财产赠与、移转或抵押;

(2)如意图欺骗债权人,而在作出责令其偿债的判决或命令后或在此前2个月内,曾隐匿或移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

(3)如意图欺骗债权人而促使或默许对其财产执行扣押。

5.破产人犯有赌博等罪行

(1)在提出破产申请前2年内,曾因从事与其贸易或业务毫无关系的赌博或轻率而冒险的投机,从而大大增加其无力偿付的程度;

(2)在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至签发接管令之日,由于上述赌博或轻率而冒险的投机,丧失其资产的任何部分;

(3)在破产管理官于任何时间讯问,或在法庭公开审查时,破产人对其重要资产的损失不能作出满意的解释。

6.破产人未设置正式帐册的行为

任何受破产宣告或对其财产已签发接管令的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2年内,以及在提出破产申请至签发接管令的整个时期内,如曾从事贸易或业务,而就所营贸易或业务未设置正式帐册或未保存其全部帐册,属犯有轻罪。

7.破产人挟持财产潜逃

任何受破产宣告或对其财产已签发接管令的人,如经其或对其提出破产申请后,或在提出该项申请前的6个月内,挟持其依法应在债权人之间分配的、数额在100元以上的任何部分财产,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离开香港,属犯有轻罪。

8.债务人故意隐匿以避免传票等送达的行为

任何经已签发接管令的人,为故意规避任何破产令状的送达,或避免其事务受审,或在其他方面阻挠、困扰或拖延任何破产程序而隐匿或离开常居或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地或业务处所,或者离开香港,属犯有轻罪。

如果在提出破产申请前的3个月内有上述隐匿、离去或离开香港的人,如无相反证明,此行为也视为犯有轻罪。

根据《破产条例》规定,凡债务人犯有刑事罪行,不得因已获得解除破产,或和解或债务协议已被接受或批准,而据此豁免对其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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