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12页(399字)
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证据的时间,作为收入的实现。即(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收入的实现。(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5)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6)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7)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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