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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实现标志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36页(343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其实现标志为:(1)转让和销售的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价款结算帐单提交给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3)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到价款时作为销售实现。(4)出租的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时作为销售实现。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在其实现时及时入帐。按实现的实际价款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各项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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