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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调整贷款的发放率和发放额如何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47页(563字)

定期调整贷款是适用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贷款的贷款方式。会计改革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确认为销售实现,然而,企业的资金并未“流入”,从而可能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故允许企业向银行办理定期调整贷款。由于托收货款中不仅包括产品生产成本,还包括销售税金及利润等,故银行只能按销货成本和代垫运杂费给于贷款。其贷款发放率的计算公式是:

贷款发放率=(销货成本+代垫运杂费)/(销售收入+代垫运杂费)×100%

应发放贷款额=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甲类)余额×贷款发放率

上式中“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甲类)余额”是指企业交给银行的托收结算凭证中的金额减去:(1)对方开户行转来的延付、拒付和部分支付的金额,(2)已划回的托收款金额。例如企业交给银行的托收凭证的金额为24万元,银行已收到异地银行转来的部分拒付金额4万元,已收回托收款5万元,若贷款发放率为80%,则可贷款:(24—4—5)×80%=12万元。假定收款单位结算贷款的余额为10万元,则本次还应增加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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