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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机构如何设置、有何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48页(513字)

为了保证国家一切预算收入按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国库,就必须设置金库机构。金库机构的设置是和预算级次相适应的,原则上有一级财政预算,就设立一级金库。目前我国有中央财政、省财政、地区财政和县财政四级预算,故国家金库也相应分为总金库、分金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分别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省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支库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及农业银行营业所则设立金库征收处。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

国库有以下职权:(1)督促检查各征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2)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3)凡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5)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6)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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