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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企业在境外开设银行帐户须注意什么?在境外投资应注意什么?其原因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2页(508字)

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应当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新制度规定,“公有企业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如有特殊需要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上述两条都是针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企业开展业务只能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以及对外投资必须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这是为了改变以往我们有的企业由于忽视产权证书的及时取得,造成国家和其他投资者财产的流失、让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国际间法律规避方式化公为私。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新制度要求企业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为保护国家(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应当报企业总部批准,并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并对境外银行提款实行联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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