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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境外工程项目的价款和费用的核算,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还可作哪些灵活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3页(368字)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准则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但是,外经企业的业务主要在境外,许多工程完工后,国外业主常常因种种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政治因素以及意料不到的其他情况等),发生延期付款,造成坏帐的风险较大,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和费用,得出利润并依法纳税,势必加剧企业资金困难,使企业再生产难以为继。鉴于此,新制度在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为企业能灵活而合理地处理这一类问题,规定“对合同规定以延期付款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收入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末尚未收到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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